廣告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雜項執照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一點五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六公尺者。 三、樹立廣告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四、樹立廣告設置於屋頂高度超過三公尺者。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材質應為堅固不易破碎之耐燃材料或經耐火處理;其照明方式採外架照明者,高度在四樓以上廣告物照明燈具及支架突出建築牆面以二公尺為限,三樓頂版以下突出建築牆面以一公尺為限。下端距地面淨高不得低於四.六公尺,用電裝置設置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一、廣告物下端不得低於二樓樑底或騎樓正面楣樑底緣。 二、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三、設置於斜屋頂者,高度不得超過屋簷一.五公尺。 四、建築物經合法申請之雨庇、門廊或露台設置者,高度不得超過底緣一.五公尺。 五、建築物之圍牆上端設置者,高度應以同一水平位置為原則不得超過圍牆高度二分之一,外緣不得超過圍牆面。 六、帷幕牆上禁止設置。
一、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露台欄杆或屋頂女兒牆。 二、突出無遮簷人行道或紅磚人行道部份,下端距地面三公尺以上。 三、突出車道上方部份,其下端距地面四.六公尺以上。 四、含固定支撐物、構造及維修設施凸出牆面寬度不得超過一.四公尺。 五、帷幕牆禁止設置。 六、建築物各樓層分層設置之招牌,應沿柱列中心線單排對齊排列,以符合美觀、整齊、安全為原則。